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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CD VISION 上一篇PREV下一篇NEXT

CD VISIONPOST TIME:2012/2/25 22:46:09

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委发〔2012〕34 号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2 年2 月16 日
 
永嘉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县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永委发〔2012〕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做法,本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推动”思路,结合我县旅游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一)设立旅游发展资金。自2012 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3000 万元,用于景区管理、游憩设施的保养维修、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管理、旅游教育培训、旅游信息化建设、风景旅游规划编制、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
(二)加大建设投入。每年安排建设资金不少于1 亿元用于重点景区的开发建设、景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古村落的保护利用及旅游招商项目的前期工作等。
(三)增加奖补资金。每年另行安排足够资金用于“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的培育扶持和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奖励。
(四)注重资金导向。县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时,应统筹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每年选择一批涉旅项目予以支持。同时,各旅游重点镇、县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共同做好旅游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对我县旅游发展的投入。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允许权益抵押。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鼓励旅游景区(点)、林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探索以特许、营运、收费等经营权和股权抵押贷款方式进行融资。
(二)加大信贷支持。逐步加大对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旅游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加对旅游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金融机构和旅游企业要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合作,推出促进旅游消费的金融产品,增强银行卡旅游服务功能,开展旅游消费信贷服务。
三、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力度
(一)用地支持。优先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凡是被列为县及县级以上政府重点项目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其建设用地可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因项目建设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法定程序及时调整。对固定资产投资10 亿元以上的旅游招商项目,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合心合力,全力争取省级下达单列土地指标。
(二)资金支持。加大旅游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对选址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的投资大、见效慢的高端旅游项目,支撑性强、带动性强、特色鲜明、发展急需的旅游六要素招商选资项目,按《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县“百项千亿招商”工程的意见(试行)》(永委发〔2012〕23 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规费减免。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收取的各项政府规费,属专款专用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属县财政留成的,专项用于支持该项目发展。
(四)税费优惠。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从正式营业之日起5 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 年给予减免、后3 年减半征收。
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宾馆饭店安装有线电视,按不高于实际终端数的50%收取。
(五)单独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1 亿元以上的生态观光农业综合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 亿元以上的旅游综合体项目和整村打造楠溪江特色旅游村的开发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四、促进住宿业发展
(一)促进星级旅游饭店发展
1、加快星级饭店建设。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投资新建的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饭店,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竣工的,按《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县“百项千亿招商”工程的意见(试行)》(永委发〔2012〕23 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鼓励评星创牌。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升级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60万元。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金鼎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二)促进其他住宿业发展
1、鼓励民宿发展。对利用楠溪江古村落、通过专业设计将老房子改建成外观古朴、内部舒适的各种民宿设施,能达到国际青年旅舍通常标准以上的,按每房间5000—10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按规划审批要求整体发展民宿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的,按每户3—5 万元标准补助给村集体,专项用于立面改造、道路整修、管线地埋、给排水、污水处理以及停车场、公厕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具体细则另行制订)
2、鼓励经济型酒店落户。对新落户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的国内外知名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
五、促进旅游餐饮业发展
(一)鼓励创设各地风味餐馆。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开办的实际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地方风味餐馆,在正式营业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 万元)。
(二)鼓励餐馆评星创牌。对新评定的三星、四星、五星级餐馆,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升级为四星、五星级的餐馆,给予奖励10 万元。
(三)促进休闲餐饮业的发展。对新建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符合规划布局、经过审批认定,特色鲜明的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建筑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下的,在正式营业后,给予不高于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
在历史文化名镇古村开设小吃一条街、国际酒吧咖啡一条街等特色街区的,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六、促进旅游购物发展
(一)鼓励传承老作坊。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古村落开设传统手工作坊,且连续经营3 年以上的,奖励3 万元;对开设手工作坊或民俗历史街区的,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二)鼓励挖掘传统工艺旅游商品。扶持地方旅游商品的研发和生产,对属于挖掘、改良传统工艺,能实现规模化生产,且就业率高、带动性强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经认定,给予10 万—20 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旅游商品购物点等级评定。对新被评为浙江省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商品购物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七、促进旅游文化发展
(一)丰富旅游文艺演出。对依法登记的地方性曲艺表演团体(20 人以上),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常年表演(50 天以上)的,按实际演出天数,享受县“送戏下乡”政策补助;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开设演艺吧且连续经营3 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 万元;对投资规模大、特色鲜明的文艺表演,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二)鼓励文艺创作。对以楠溪江为题材的原创文艺作品,有社会影响力的,给予创作者一定的奖励。
(三)促进文化创意业发展。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落户的民营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和文化创意类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 万元);从正式营业之日起5 年内,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 年给予减免、后3 年减半征收;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民间博物馆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间博物馆,对符合浙江省登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博物馆标准的,待博物馆正式对外开放后,一次性分别奖励5 万元、10万元、20 万元、50 万元。
八、促进体育养生旅游发展
(一)培育高端运动休闲项目。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投资开发建设自行车、滑雪、马术、攀岩、网球等运动休闲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 万元)。
(二)促成体育训练基地落户。对落户楠溪江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训练基地,分别给予业主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承办各类赛事。对社会力量在楠溪江举办国内外各类体育赛事的,视赛事等级、影响效果等,对组织者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鼓励兴办休闲养生项目。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新建的实际投资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疗养基地、足疗足浴、SPA、瑜伽、太极馆、养生馆等养生旅游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 万元)。
九、促进旅行社发展
(一)推动品牌旅行社落户永嘉。对全国百强旅行社、境外品牌旅行社,全省五十强旅行社、五星级旅行社落户我县,且注册资本在100 万元以上并连续经营5 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 万元。
(二)鼓励做大做强。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省五十强和温州十强的注册地在永嘉的旅行社,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新被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品质等级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
(三)鼓励旅行社拓展市场。注册地在永嘉的旅行社实施电子票务、电子商务等信息化系统建设,且当年地接超过1 万人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20 万元、16 万元、10 万元。
(四)促进导游讲解员队伍建设。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继续实施对景区讲解员的补助政策。从2012 年起连续3 年,对所有在职初级普通话导游员发放每年5000 元的补助,对在职中级导游员和小语种导游员发放每年7000 元的补助,对在职高级导游员每年发放1 万元的补助;鼓励开设导服中心,从2012 年起连续3 年,给予导服中心在职导游(指持国导证导游)每人每年8000 元的补助。
十、促进旅游交通发展
(一)开设旅游专线。汽车客运企业开通主要交通口岸到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的旅游公交线路的,除享受一般公交政策外,头三年另行给予每个车辆每年补助5000 元,开通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景区之间旅游公交专线的,头三年给予每个车辆每年补助8000 元。
(二)开通散客直通车。对重要客源地(江浙沪闽主要城市)的旅行社,开设楠溪江游客定期散客班车的(每周一次以上),3 年内给予每车每年2 万元的补助。
(三)发展旅游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建符合规划要求的停车场,对经过审批并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建设的大型停车设施(小车停车位60 个或大客停车位20 个以上),分别给予每个小车泊位2000 元、大客泊位6000 元的补助(最高补助50 万元)。
十一、促进楠溪江重点古村落的保护和利用
(一)强化古村修缮与整治。除向上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外,县财政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用于芙蓉古村等重点古村落的古文物建筑保护修缮、环境整治以及排水、污水处理、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降低古村人口密度。根据《中共永嘉县委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永委发〔2011〕117 号)和相关镇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办法,鼓励支持重点保护的古村落内的住户,积极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对重点开发或引进社会资本进行改造的古村落,需要原住户搬迁的,可按移民相关政策在沿江镇(街道)安置。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和恢复。鼓励重要景区(点)沿街民居建筑进行外立面改造,对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县相关部门单位审批,外立面改造造型、建筑风格、色彩等符合楠溪江风景旅游规划要求,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指标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规定执行的,按“一事一议”办法,单独制定扶持政策。
十二、促进旅游配套发展
(一)发展主题公园或娱乐城。对在楠溪江风景旅游区内兴建的各类主题公园或综合娱乐城,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 万元)。
(二)发展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对新评定的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奖励10 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20 万元。
(三)加快省“百千万”工程创建。对通过验收的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分别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四)奖励种植观赏花木。对在楠溪江沿江沿路大片种植油菜花、向日葵、桃花、梅花、红枫、菊花、郁金香等观赏性强的花木的,农林部门应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对旅游带动力强的,另行予以补助。
(五)鼓励联合办学。在永嘉注册的旅游企业在旅游专业院系开设本企业员工定向培养班,且每个班级学生不少于20 名的,视其培训时间长短,给予每班2 万—4 万元补助。
(六)奖励优秀设计。对在楠溪江的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在政府或行业协会主办的设计评比中获奖的,按项目规模大小和奖项等级,在项目竣工后,给予项目投资业主单位不超过设计费20%的奖励(最高补助100 万元)。
十三、其他
(一)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补助,如果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认定标准(办法)的,由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另行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办法)。
(二)本办法的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于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三)符合上述扶持办法和奖励条件的企业及个人,在具体实施时,由相关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执行。
(四)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奖励金(补助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五)原我县旅游业奖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对当年发生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投诉责任事件,或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减排责任目标的,或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并受到查处的,或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和个人,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由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 2012 年2 月16 日印发